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2006-05-15 16:25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