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正文

银行间代结算业务是否纳营业税?

2006-05-15 13:53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某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这家银行补缴相关的营业税。而这家银行则认为代结算服务属于银行间往来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请问该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见,该银行取得的50万元代结算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免费试听
财税培训
精彩推荐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