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租收入何时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该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在实际生活中,房租收入大多采取预收形式,而对预收性质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在取得预收房租当天征税的办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的应用上可能会有自行扩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应用范围的嫌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取得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订金等),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对可以分清预收房租所属期间的,应以该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