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是否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之规定,上述代付费用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采取成本分摊的办法向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回上述代付费用,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收回代付费用时,也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