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下属公司,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银行利息归还银行,同时收取一定费用,这样操作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上述情况中集团统一借款给下属公司使用,但还要向下属公司收取一定费用,类似上述规定,集团收取贷款费用将会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因此要以收取的费用与银行利息之和(收取的利息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