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搞园林绿化的,现在外地有工程项目,请问该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由于我们不知你所指的“外地”是指什么,只能请你对照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