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询问。他们公司有一处房产,于2006年2月22日转让给本市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收到房产转让款100万元(全额)。由于他们公司的这处房产因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所以该处房产虽已交由购买方使用,但一直无法办理产权交接手续。因此,他们公司就将收到的100万元售房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最近,地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该公司马上补缴转让该房产的营业税5万元。他问,房产证没有过户,转让的房产就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在转让房产并收取转让款时,就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并非一定要等产权证完全过户后才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所以,该公司应该按照市地税局要求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