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关税的纳税辅导——关税概述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直达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免税、减税规定
关税减免税包括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关税的减免。
(一)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部分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不能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财税[2000]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推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二)出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直达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免税、减税规定
关税减免税包括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关税的减免。
(一)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现行规定,符合国家规定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部分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不能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财税[2000]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推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二)出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者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
(6)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出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物。
(3)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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