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国外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特种车辆。
(二)中外合资、合作兴建旅游宾馆、饭店,持凭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2.经营管理设备;
3.客房设备、用具;
4.厨房设备、用具;
5.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6.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列情况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2.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除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的关税优惠办理外,其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国务院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外经贸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期限。
五、外商投资企业关税优惠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额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予以免税。上述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贷款投资;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中方以实物投资的价值和中外方的技术使用费。
(二)海关所称机器设备等的含义
1.机器设备。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
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生产设备:指加工、制造机器和设备,包装、检测设备及其备用件,生产所需自用特种车辆;
(2)管理设备:指用于企业内部员工管理的设备(如打卡机、计时钟等),生产配套用的监控、监视系统,消防、保安、环保设备,空调设备,装卸机械及货运电梯。
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投资建设旅游宾馆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掌握。
(2)其他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车辆除外),仅限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不包括营业所需的附属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设施。
2.零部件:用于免税进口设备的维修件和备用件。
3.其他物料: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
外商投资按照海关规定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按规定的监管年限进行管理,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一)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海关折旧补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12)×关税税率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关税。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国外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特种车辆。
(二)中外合资、合作兴建旅游宾馆、饭店,持凭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2.经营管理设备;
3.客房设备、用具;
4.厨房设备、用具;
5.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6.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列情况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2.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除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的关税优惠办理外,其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国务院新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外经贸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延长期限。
五、外商投资企业关税优惠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额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予以免税。上述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贷款投资;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中方以实物投资的价值和中外方的技术使用费。
(二)海关所称机器设备等的含义
1.机器设备。包括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
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生产设备:指加工、制造机器和设备,包装、检测设备及其备用件,生产所需自用特种车辆;
(2)管理设备:指用于企业内部员工管理的设备(如打卡机、计时钟等),生产配套用的监控、监视系统,消防、保安、环保设备,空调设备,装卸机械及货运电梯。
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投资建设旅游宾馆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掌握。
(2)其他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车辆除外),仅限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不包括营业所需的附属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设施。
2.零部件:用于免税进口设备的维修件和备用件。
3.其他物料: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
外商投资按照海关规定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按规定的监管年限进行管理,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一)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海关折旧补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原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监管年限×12)×关税税率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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