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的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8 14:34:56 字体: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