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立法权限如何划分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关税属于中央税,关税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关税立法权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中的第五章是关于关税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征收关税的主体、对象、依据、期限、纳税人、完税价格以及关税的退、补、追征、减免、申诉等。海关法其他各章的有关归顶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征税秩序和保证税收的法律保障。
(2)国务院
国务院1985年发布、1987年和992年两次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另外,根据海关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规定特定或临时减免关税的范围和办法,审查批准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关税的条款所拟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研究、制订、修订关税政策、法规、规章和关税税率的机构,由国务院有关的部、委组成,其职责是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等。
(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定的关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按照海关法及关税条例的授权和国务院的授权,并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制订、发布全国性的征收关税行政规章,包括各项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如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有权限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关税条例的条文作出正式解释。此外,海关总署公布或下达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具有规章的效力。
关税属于中央税,关税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在实际工作中,我国关税立法权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中的第五章是关于关税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征收关税的主体、对象、依据、期限、纳税人、完税价格以及关税的退、补、追征、减免、申诉等。海关法其他各章的有关归顶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征税秩序和保证税收的法律保障。
(2)国务院
国务院1985年发布、1987年和992年两次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另外,根据海关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规定特定或临时减免关税的范围和办法,审查批准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关税的条款所拟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研究、制订、修订关税政策、法规、规章和关税税率的机构,由国务院有关的部、委组成,其职责是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等。
(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定的关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按照海关法及关税条例的授权和国务院的授权,并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制订、发布全国性的征收关税行政规章,包括各项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如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有权限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关税条例的条文作出正式解释。此外,海关总署公布或下达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具有规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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