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税制度
所谓保税制度,就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采取保留征税权予以监管的一种制度。
保税制度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具有简化手续、便利直达,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海关制度。保税业务在我国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我国早在1880年后就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但对于海关主权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对外贸易也被洋行洋商所操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来说,当时的保税仓库制度,不仅未能起到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作用,而恰恰起到了相反作用。直到1949年后的建国初期仍有少量的保税业务和若干保税仓库,但在当时国际上对我国实行封锁和国内僵化的外贸体制所形成的国际、国内环境只能使保税业务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实行对外开放以后,对外贸易突破了进口买断和出口卖断的简单模式。外贸经营权逐步下放,三来一补和以进养出业务率先得到发展,保税业务迅速复苏。
我国海关于1981年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国特点又比较接近国际通行作业规范的保税制度,它包括保税仓库制度、保税工厂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保税监管办法、进料加工集团保税制度、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度等。
各项保税制度尽管名目繁多,但核心问题都是对不同特点的保税货物如何进行监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第四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这是海关对各类保税货物实施关税减免和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
保税制度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具有简化手续、便利直达,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海关制度。保税业务在我国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我国早在1880年后就陆续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保税仓库,但对于海关主权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对外贸易也被洋行洋商所操纵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来说,当时的保税仓库制度,不仅未能起到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作用,而恰恰起到了相反作用。直到1949年后的建国初期仍有少量的保税业务和若干保税仓库,但在当时国际上对我国实行封锁和国内僵化的外贸体制所形成的国际、国内环境只能使保税业务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实行对外开放以后,对外贸易突破了进口买断和出口卖断的简单模式。外贸经营权逐步下放,三来一补和以进养出业务率先得到发展,保税业务迅速复苏。
我国海关于1981年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了有中国特点又比较接近国际通行作业规范的保税制度,它包括保税仓库制度、保税工厂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保税监管办法、进料加工集团保税制度、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度等。
各项保税制度尽管名目繁多,但核心问题都是对不同特点的保税货物如何进行监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第四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这是海关对各类保税货物实施关税减免和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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