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海关税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6/30 08:53:49 字体:
  一、海关税则概念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

  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

  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起实施。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下面对《协调制度》和我国海关税则分别作概括介绍:

  (一)《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的制定宗旨是便于国际贸易,适合多方面用途,适应技术和贸易的发展。

  协调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是通过协调去适合国际贸易有关各方的需要,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完整,在于它能将当前国际贸易主要商品品种分类列出;系统,在于它能遵循科学的原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用途分类列出;通用,在于它在国际上已为上百个国家使用,具有可比性;准确,在于它能使各个项目范围清楚明了,不交叉重复。《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在97个章、21个类项之下。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它的编排是有一定规则的。以类为例,它基本上是技社会生产分工来划分的,例如,农业为第一、二类,化工为第六类,纺织工业为第十一类等;从章来看,主要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划分,有些则按商品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

  (二)我国的海关税则

  在198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海关税则,它沿用了进出口合一的税则体例,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个类,四个章,1011个税目,带税率的共2098个。在这个海关税则制订后,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对关税制度进行调整。1989年开始了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转换工作,于1991年完成,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召开的审定会通过,1992年新年之初开始实施。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的总税目达到8872个,其中有6256个实际税目和子目,比1985年的海关税则增加了4048个。在关税计征标准方面的变化是,从1985年到1997年6月,我国海关税则全部采用从价税,但从1997年7月起,对啤酒、原油、胶卷征收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征收复合关税。

  三、税则归类

  在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这实际上表述了税则归类的含义,是将进出口商品恰当地归入税则的某一税号,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其税负。税则归类是正确执行关税政策的一个关键,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熟悉海关税则的基本结构、内容、归类原则,各个税号的范围。在具体进行税则归类时,需要注意:应当弄清归类的对象,了解商品的属性和用途;查找有关商品在海关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商品先考虑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则先考虑按用途归类;将可能采用的类、章及税号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为合适的税号。

  由于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和税目、子目。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是对商品归类规律的归纳总结,在税则归类中应当重视。

  附: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品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技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装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则可在适用本款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当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另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进行。除本税则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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