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租赁费要计入应税收入
对于收取租赁费的单位,其凡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应将全部收取的承租费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7]096号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入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依据:国税发[1997]191号、京国税[1998]045号
依据:京国税[1997]096号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入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依据:国税发[1997]191号、京国税[1998]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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