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系统的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3 15:27:13 字体:
    (1)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2)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军队、武警)、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企业所得税。

  (3)私营企业的所得税。

  (4)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税款入库按投资和参股比例“一税两票”。

  2002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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