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的征免规定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受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字[1995]81号、京国税[1995]178号
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5]178号
依据:财税字[1995]81号、京国税[1995]178号
对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1995]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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