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科技机构税收有优惠
一家经营国家科委批准的科研机构,并取得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执业登记。最近,欲将本所的几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但不知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科[2001]5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该《通知》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科[2001]5号)第二条第1项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该《通知》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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