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舞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2]890号、京国税函[2002]634号
依据:国税函[2002]890号、京国税函[20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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