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将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二、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五、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据实扣除。
一、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二、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五、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标准,据实扣除。
上一篇:企业房改的所得税政策
下一篇: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