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发生的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发[2001]149号
依据:国税发[2001]39号、京国税发[20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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