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佣金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某保险企业支出了一笔10万元的营销员佣金,这笔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出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的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文件。文件规定,保险企业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出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的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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