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税前不允许抵扣

来源: 编辑: 2003/04/04 16:09:38 字体:
  某单位是乡镇煤矿,因生产需用,陆续购进一些材料,因货款未付或已付款但发票未到等原因,期末记账时未取得正式发票。

  为了正确核算当期成本,就用进库单记账。

  在2002年地税税收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认定为:购进材料无正式发条,用进库单入账系白条入账行为,不予税前扣除,调增利润。

  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原则上是对的。企业为了正确核算当期成本,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账,这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能干预。但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事关税收利益,就必须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执行。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从理论上讲,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费用支出都应该允许扣除,以确定净所得。但有很重要的一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真实是指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费用支出的必要条件。税务人员怎样判断其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呢,那就是纳税人申报扣除必须能够提供证明费用确属已经发生的“足够”的“适当”的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也就是说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否则,可以作出纳税调整。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但同样纳税人必须提供真实性足够的适当凭证,来证明其实际发生。而你公司自制的入库单显然缺乏对其“真实”性足够证明,不能作为“真实”的证据。所以你公司当期未取得真实性足够的适当凭证——发票,应在当期做纳税调整;在取得正式发票后(也不指付款时)再申报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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