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保障性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公司准备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还准备为雇员向中保人寿加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请问,公司上述保险费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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