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2/10 11:55:51 字体: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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