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前年10月接受某单位捐赠的实物资产一批,按市价估计10万元入帐,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去年11月,该公司将此实物出卖取得现金收入12.87万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资本公积 10000
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今年4月,税务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将该公司计入“资本公积”的此实物出售的价差作为纳税调增处理,下达了要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的通知。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对于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这规定不难看出,如果该公司出售此实物的净收入低于10万元,则差额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资本公积 10000
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今年4月,税务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将该公司计入“资本公积”的此实物出售的价差作为纳税调增处理,下达了要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的通知。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对于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这规定不难看出,如果该公司出售此实物的净收入低于10万元,则差额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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