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11 08:59:08 字体: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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