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5 16:39:11 字体:
  集成电路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软件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新技术产业有哪些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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