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工程款营业税不能记入当期损益
问:某建筑企业将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71300元(其中,预收工程款部分营业税33900元),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于年终将其全部结转到本年利润。税务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样处理导致企业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187元(33900×33%),企业财会人员感到不理解,认为企业发生的预收工程款预缴的营业税应该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也应该直接结转到当期损益中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而该企业将预收工程款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记入当期损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因此,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1187元的决定是正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而该企业将预收工程款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记入当期损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因此,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1187元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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