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费用。企业如果已经在成本费用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那么这些数额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果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除经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多计提的折旧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时,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果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除经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多计提的折旧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时,直接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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