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3 15:14:56 字体: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五)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