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的征免规定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所购买的国债如上市卖出,应就其卖出所得额减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5]080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现的国债利息收入。
依据:京国税[1999]190号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所购买的国债如上市卖出,应就其卖出所得额减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5]080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现的国债利息收入。
依据:京国税[1999]190号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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