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退税是否包含利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25 18:31:59 字体:
    某公司是中央级企业,2001年第一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是亏损,到2001年末,利润总额为负数。2002年,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认定2001年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缴税金,予以退税,但是税务机关只退了企业所得税500万元。税务机关在退还多缴税金的同时,是否应该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01年5月1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2年10月15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由于是中央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到国税机关缴纳,多退少补。该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有利润,按规定应该预缴税款,此500万元属于预缴税款。此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到年末利润总额还是亏损,所以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多缴的税款,但它是依法预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在它退税时,就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所以,税务机关退税时没有退利息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这部分退税不应该加退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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