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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减免的流转税款不计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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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8 11:04: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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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25号、京国税[20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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