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
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检查后,纳税人除了必须按照检查处理决定书补交所得税税款之外,还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记账错误进行更正和调整,以防止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明退暗补、前退后补等问题。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大多是跨年度进行的。在某些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也可能对纳税人本年度的所得税计缴情况进行检查。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年度预缴所得税的检查;二是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检查。因此,企业所得税检查后的帐务处理也因两种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及处罚决定补文本年度所得税后的账务处理与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并无什么大的区别,仍然可按正常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因而,这里只讨论跨年度补交所得税后的账务调整。
[例1]:2001年7月,税务稽查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0年多计提折旧25000元,多计提坏账准备37000元,12月4日购入电脑365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三项合计,企业少申报计税所得98500元,少缴纳所得税32505元。税务机关除补税外,并处以少交税款50%的罚款计16252.50元。企业当即将税款与罚款一并缴纳入库。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调整有关账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有关账户,其分录为:
借:累计折旧 25000
坏账准备 37000
固定资产 36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8500
2、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505
3、结转调整后的利润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9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5995
4、缴纳税款及罚款
税收罚款业务发生于2001年,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只能确认为2001年会计业务,应作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6252.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505
贷:银行存款 48757.5
分析这一例题,我们会发现企业补交所得税的原因是企业未将某些会计事项与计税利润间的时间性差异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因时间性差异因素引起的企业所得税补交业务。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例2]:2001年11月,税务稽查机关在对某企业200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在税前多列支业务招待费74500元,计税工资超标列支23500元,三项工资附加费多列支11500元,同时在税前列支行政性罚款24000元。而企业按自结会计利润申报纳税,少申报计税所得133500元,少交纳所得税44055元。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外,并处以少交税款20%的罚款计8811元。
该案例中,纳税人是未将永久性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而造成所得税税款的少交与补交,如果仍然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将无法进行,因为在调增上年利润时,找不到任何一个会计科目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相对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无须按正常的方法调增确认上年的利润,而只须在会计报告中加注说明即可。当然对于计提所得税和缴纳所得税罚款的业务仍然与上例中的核算相同。
1、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0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55
2、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8811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55
贷:银行存款 52866
3、结转上年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40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055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大多是跨年度进行的。在某些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也可能对纳税人本年度的所得税计缴情况进行检查。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年度预缴所得税的检查;二是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检查。因此,企业所得税检查后的帐务处理也因两种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及处罚决定补文本年度所得税后的账务处理与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并无什么大的区别,仍然可按正常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因而,这里只讨论跨年度补交所得税后的账务调整。
[例1]:2001年7月,税务稽查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0年多计提折旧25000元,多计提坏账准备37000元,12月4日购入电脑365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三项合计,企业少申报计税所得98500元,少缴纳所得税32505元。税务机关除补税外,并处以少交税款50%的罚款计16252.50元。企业当即将税款与罚款一并缴纳入库。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调整有关账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有关账户,其分录为:
借:累计折旧 25000
坏账准备 37000
固定资产 36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8500
2、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505
3、结转调整后的利润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59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5995
4、缴纳税款及罚款
税收罚款业务发生于2001年,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只能确认为2001年会计业务,应作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6252.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505
贷:银行存款 48757.5
分析这一例题,我们会发现企业补交所得税的原因是企业未将某些会计事项与计税利润间的时间性差异因素进行调整。对于因时间性差异因素引起的企业所得税补交业务。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例2]:2001年11月,税务稽查机关在对某企业200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在税前多列支业务招待费74500元,计税工资超标列支23500元,三项工资附加费多列支11500元,同时在税前列支行政性罚款24000元。而企业按自结会计利润申报纳税,少申报计税所得133500元,少交纳所得税44055元。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外,并处以少交税款20%的罚款计8811元。
该案例中,纳税人是未将永久性差异事项进行纳税调整而造成所得税税款的少交与补交,如果仍然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将无法进行,因为在调增上年利润时,找不到任何一个会计科目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相对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无须按正常的方法调增确认上年的利润,而只须在会计报告中加注说明即可。当然对于计提所得税和缴纳所得税罚款的业务仍然与上例中的核算相同。
1、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0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55
2、缴纳税款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8811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4055
贷:银行存款 52866
3、结转上年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40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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