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操作指南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增加扣除的政策早在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政策执行中各省反馈的意见,于1999年又下发国税发[1999]49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南省地税局以湘地税发[1999]065号文件转发),针对变化的情况,结合各省的实际,从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发,对技术开发费税前增加扣除作了具体的、更加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概念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其中对“其他有关经费”要注明具体内容,严格把关。)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介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和WTO国民待遇原则,明确民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审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层报审批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予受理。
四、工业类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提取、列支的规定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考虑适当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予以及时审批。具体规定及要求如下:
1、集团公司申请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时,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3、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5、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同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提取数额;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技术开发费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只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再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享受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
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存在不同之处。一是前者确认时要层报,审核时也要按权限层报审批,而后者可以直接报省局审批。二是前者是当年能抵则抵,不得延至下年度,后者则可以延续5年抵免。
一、技术开发费概念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其中对“其他有关经费”要注明具体内容,严格把关。)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介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和WTO国民待遇原则,明确民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审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层报审批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予受理。
四、工业类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提取、列支的规定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考虑适当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凡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在每一纳税年度的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予以及时审批。具体规定及要求如下:
1、集团公司申请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时,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3、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5、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同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提取数额;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技术开发费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1、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只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再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享受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办法。
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与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存在不同之处。一是前者确认时要层报,审核时也要按权限层报审批,而后者可以直接报省局审批。二是前者是当年能抵则抵,不得延至下年度,后者则可以延续5年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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