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雇员购买国内商业保险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外资公司为雇员购买国内商业保险,如在不属于医疗、住房、退休三金及职工教育、工会经费的其他福利类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外资公司直接为雇员购买的国内商业保险,由于该类保险是雇员个人为抵减风险和减少未来支出而发生的个人费用,应由其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使企业代雇员购买该类保险,也应从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中扣除。如果企业经董事会同意,以发放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该类保险费用,并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文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医疗、住房、退休三金及职工教育、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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