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请问:这里所说的“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哪些?“电子设备”又具体指什么?另外,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物,是指经营活动使用和为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房屋等。
具体地讲,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办法》所称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办法》所称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对于企业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答:《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物,是指经营活动使用和为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房屋等。
具体地讲,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办法》所称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办法》所称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对于企业取得的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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