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0万元损失为何不能税前扣除
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公司借给绿园房地产公司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期限2年。2001年11月绿园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1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今年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请求把这100万元贷款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而主管税务机关以这笔贷款未通过金融保险企业贷出为由,不予批准。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做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该单位没有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单位税前扣除这100万元的贷款损失是正确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该单位没有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单位税前扣除这100万元的贷款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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