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净价交易中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

来源: 编辑: 2004/05/08 10:51:24 字体: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决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购买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依据:财税[2002]48号、京国税发[2002]88号

    国债净价交易是指在国债现券交易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净价=全价-应计利息)。

    依据:京国税发[20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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