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捆绑销售话机的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财税月刊》·第七期 编辑: 2005/08/03 14:26:18 字体:
  [问题]电信企业捆绑销售话机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这里电信企业的范围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二)项对电信业务明确如下: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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