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2000-06-21)第一条“(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之规定,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等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接。此时,合并企业承接的全部资产,均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即按资产经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向被合并企业购置取得。就被合并企业而言,因资产经评估后超过其帐面净值,从而产生资产的评估增值,该评估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其资产的转让收入,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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