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售房佣金可税前扣除
日前,江西省泰和县国税局在对辖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公司为了加快所开发房产的销售,委托了中间商为其销售房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上明确,中间商按销售总额的4%提取销售佣金。2005年度,该公司共支付销售佣金38万元。但是,公司却未将该项支出列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检查人员发现后提醒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支付的这些佣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支付的38万元销售佣金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条件,可以列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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