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在其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第十三条中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我们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这个文件是财政部发布的,根据这个文件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有人认为,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资产减值才可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根据这一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据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部分,在发生当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他部分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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