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中间被认定为查帐征收的企业应如何缴纳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来源: 编辑: 2006/04/07 14:13:57 字体:

  问:如果一个企业在某一年度中,其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一直为核定征收,但下半年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后,认为该企业符合查帐征收的条件,从而其企业所得税转为为查帐征收。请问,在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何进行?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收入、费用可否统一核算?

  答: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2000-02-25)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年度进行鉴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征收方式。企业因会计核算等原因,不符合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是可能的,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会也不应由核定征收转变为查帐征收。

  而您所说的“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下半年的企业所得税为查帐征收”,我们认为,这可能是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您单位前一年度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前一年度期满后,因对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尚未进行鉴定,以确定适用核定征收还是查帐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您单位本年度仍然按照前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本年度进行鉴定,确定您单位应当适用查帐方式征收,从而在此之后进行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亦按年度确定,因此,一旦您单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鉴定为适用查帐征收,则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收入、费用应当统一核算。至于上半年经核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应当作为当年度预缴税款,统一汇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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