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来源: 编辑: 2006/05/15 15:29:17 字体:

  问:外商投资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向其子公司(所得税税为15%,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投资,投资公司以权益法核算,所做的投资收益(末实际收到)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补税率差)?如收到子公司实际分回的股利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根据以文件的规定,对于贵公司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分回的股利无须补税。

  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贵公司在做投资收益(末实际收到)时无需补税,实际收到时也无需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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