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部队开具的服务性收据能在税前扣除吗?
问:在部队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消费,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取得的是部队的收款收据(无税务章)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第一条规定,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等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军队上述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部队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对企业提供服务也应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企业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部队开具的服务性收据的,相关支出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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