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入账?
问:我单位自建了厂房,工程结算时,土建一方突然失踪,无法开具发票,请部我们可否进行评估入账,入账后可否计提折旧?另外我单位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单,可否依具其入账,入账后可否计提折旧?
答:你提问的实际上是估价资产入能否计提折旧的问题。
新建基建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由于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未取的结算发票)财务制度规定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决算前可估价列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该项资产没有列入不得提取折旧范围。因此,企业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所得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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