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离休职工的支出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问:单位支付离休职工的支出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据此,单位支付离休职工的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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