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何规定
问: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请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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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请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