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三项经费”可否调减所得税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按此规定,那么,计税工资“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差额部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三项经费”也可以调减吗?
答: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三项经费”是以计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既然计税工资总额提高变化了,说明“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也相应发生变化了。所以,“三项经费”也应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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